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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中山:商品住房售价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15%

  7月4日,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》,开发企业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或销售价格申报调整时,每一套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各镇街最高申报价格,最低不得低于各镇街最低申报价格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,每次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,如需调低申报价格的,每次调降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%。

 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规程正式实施之日起,可进行一次销售价格申报调整,调整后需在3个月后方可再次调整。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%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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